今年6月,山西运城男子张磊(化名)反映其13岁妹妹小月(化名)被一男子强奸,警方以小月“系自愿”“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民警多次劝家属调解,涉事者韩某伟还威胁恐吓妹妹撤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见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6月2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6月25日,张磊发微博称,此事已立案,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近日,张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取得新进展。9月上旬,家属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获取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称犯罪嫌疑人韩某伟涉嫌强奸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磊称,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一名共犯张某平。此外,针对此前多次不予立案的办案人员,“纪委监委也已经立案。”

▲家属获取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受访者提供
针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司法认定难点、办案误区及未成年人保护漏洞,青少年法律援助专家李静雯、刑事律师黄思敏和任东杰均认为,行为人应对发生关系的对象负有主动核查身份和年龄的责任,不可轻易以“不明知其未满14周岁”作为脱罪理由。同时,案发后应考虑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机制,即使双方有继续社交的行为,也不证明一定系“自愿”。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也应成为评判的重要依据,而不应在缺失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或撤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据此前报道,6月22日,张磊在网上反映,“我13岁的妹妹被一男子强奸,民警劝我们调解。”事发后,涉事者韩某伟还威胁恐吓妹妹,要求她撤案,警方以小月“系自愿”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张磊(化名)此前查询到的案件不予立案状态 受访者提供
张磊此前告诉记者,小月被性侵一事发生于4月18日,直到4月30日凌晨,妹妹向他女朋友发信息,称想谈谈“我最近发生的事”,断断续续吐露,自己被一个绰号“黑哥”的男子强奸了。
微信聊天显示,小月表示,“我反抗了”“我想录音被他发现了。我手机被摔了,(当时)谁也联系不到。他在运城混得不错,不敢惹。他通过我朋友转给了我500元。”
张磊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小月生于2013年1月,事发时仅13岁;而犯罪嫌疑人“黑哥”即韩某伟生于1996年,30岁。
张磊说,4月30日、5月7日,家人两次带着小月,到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受理,始终未出具受案回执。此后,张磊先后向山西省和运城市12345、政法、纪委、12389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

▲张磊提供的《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通报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6月24日晚,该案成功立案。
近日,小月家属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获取了一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文书称,小月被强奸(韩某伟涉嫌强奸)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告知书落款时间为8月28日,小月母亲签字时间为9月3日。
小月在微信中还曾提及,“(4月)18号我和朋友豆豆去找她的朋友,和她待了一会儿”,“豆豆”将其介绍给了“黑哥”韩某伟。张磊告诉记者,“豆豆”真名张某平,家属报案后,她曾诱导小月欺骗家人和民警、删除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张磊告诉记者,张某平也以共犯身份被移送起诉。

▲小月(化名)吐露遭遇 受访者提供
此外,针对之前派出所民警不予立案的情况,9月8日,运城市公安局督察审计支队电话通知张磊,称“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录音显示,张磊询问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是哪位办案人员,对方表示不清楚。
23日,记者拨打了张磊提供的这一电话号码。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里是12389”,但未回应“立案调查”对象是谁,“我们不清楚,以官方通报为准。”
“12至14岁遭性侵”为何难认定?
在运城小月的案子被披露后,内蒙古兴安盟的网友叶斌(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消息称,他的妹妹小芬(化名)于2024年7月“被一名男子诱骗至出租屋,先后遭二人性侵”,两名男子均已承认和女孩发生过关系,乌兰浩特市警方立案侦查,后又撤案。

▲警方撤案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据此前报道,2024年7月12日,小芬年仅13岁,乌兰浩特市男子包某某通过小芬的同年级同学物色人选,以“照骗”等语言刺激小芬在一处公寓见面,小芬手写《自述书》称,当天她先后被包某某、武某某强奸,并被武某某录了视频。
在此期间,叶斌和母亲多次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对话录音,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了,但没承认强奸”,且监控视频显示,事后几人曾一起吃饭、打台球、在超市买东西,“结合(双方当事人)去麻辣烫店吃饭等视频,以及所有人的供述笔录和证人证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认为小芬“反抗不明显”,属于“自愿”。
家属还曾提醒办案人员,行为人有拍摄的视频证据,记者听到录音中,办案人员回应,“(手机数据已被删)我们没有恢复出来。”
今年7月,叶斌委托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思敏向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应该依法重新立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包某某、武某某的刑事责任。截至目前,本案尚无新进展。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两起低龄少女性侵案件,均出现初期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被害人自愿”的处置结果,与公众认知、受害者陈述存在偏差。
黄思敏与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说,12至14周岁未成年性侵案件常常存在司法认定难点。现行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律推定行为人明知其年龄,无任何辩解空间;而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案件中,行为人常以“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抗辩,成为案件不予立案、撤案的核心争议点。
李静雯解释称,当下部分12至14岁青少年发育成熟、外形打扮趋近成年人,甚至存在谎报年龄、伪造年龄信息的情况,但这不能成为成年人免责的理由。“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高度审慎的核实义务,不能仅凭外貌、穿搭主观判断年龄,必须主动核查身份信息。即便存在被害人谎报年龄的情形,若行为人未主动核实,仅凭主观臆断发生关系,依然可推定其‘明知’。”
她认为,司法机关需结合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动态、就读年级、日常言行等客观线索综合判定。若证据能够佐证被害人系中小学生,结合常识可判断其未满14周岁,行为人仍执意发生关系,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明知。“此类案件极少存在真正的‘不明知’情形,即便存疑,也应先立案侦查,不能在立案阶段直接否定犯罪事实。”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则表示,年龄认定需区分行为人的身份差异,运城案中,成年人具备完备的社会阅历和判断能力,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不知情”的抗辩说服力极低;乌兰浩特案中,行为人可能系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有限,司法裁量可酌情考量。但案件办理中,电子聊天记录、社交轨迹是判定主观认知的核心书证,不能单一采信嫌疑人供述。
专家看法:事后交往、反抗微弱不能等同“自愿”
两起案件中,警方均以被害人事后与嫌疑人共同就餐、正常交往、反抗行为不明显,认定性关系系“自愿”。三位专家一致认为,这一逻辑存在误区,违背未成年人身心成长规律与性侵案件司法判定准则。
任东杰表示,性侵案件的核心判定标准是行为发生当下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事后的相处、交往行为,无法倒推案发时的主观状态。低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因恐惧报复、被视频要挟、羞耻心理等多重因素,往往会被迫与侵害人保持联系,这是受害者常见的心理自保行为,并非自愿的佐证。
黄思敏长期代理未成年受害案件,她表示,低龄受害者往往有特殊心理机制,不能用成年人的思维标准评判13岁未成年人的行为,“12至14岁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遭遇侵害后易产生‘创伤合理化’心理。孩子遭受性暴力后极易产生羞耻感,害怕流言蜚语,会下意识自我欺骗,将侵害美化成普通恋爱关系,以此缓解内心痛苦。”同时,乌兰浩特案中嫌疑人手握私密视频并以此要挟,女孩后续配合外出本质是出于恐惧自保,并非真正自愿。
乌兰浩特小芬案,系发生在封闭空间的性侵行为,由于警方未能提取被删除的数字材料,已没有第三方见证。黄思敏认为,“仅靠街边、店铺等外部监控,无法还原案发真实场景,以此认定‘无强迫、系自愿’,证据链条存在缺失。如嫌疑人存在拍摄私密视频、后续胁迫反复侵害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定强迫情节,应当依法从严认定。”
李静雯认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即便表面顺从,也不能作为排除强奸罪成立的依据。如将“反抗不明显、事后正常交往”作为不立案核心理由,既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也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基础条文。
李静雯还强调,必须摒弃“完美受害人”偏见。未成年人交友不慎、网络言行不成熟、未第一时间报警反抗,都是未成年群体的常见问题,不能成为豁免侵害人罪责、否定侵害事实的依据。办案机关应聚焦犯罪行为本身,而非苛求受害者做到绝对完美。
“事后一起吃饭、打台球,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当时不存在胁迫、违背当事人意愿。”任东杰直言,现实中不乏性侵案件发生后双方仍长期往来,甚至组建家庭的案例,事后相处状态无法倒推案发时主观意愿。
未成年人防侵害,如何从源头筑牢防线?
梳理两起案件不难发现,两名未成年人均为通过社交平台结识陌生成年男子。
李静雯分析,短视频、社交软件已成为低龄性侵案件的主要媒介,不法分子利用平台漏洞、青少年情感缺失的心理,精准诱骗未成年人。目前平台的青少年模式、防沉迷系统仅能起到基础防护作用,存在局限性,未成年人可通过谎报年龄绕过监管,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全方位防护。
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更为突出。李静雯分析,运城案中,受害者小月遭遇侵害后不愿向直系亲属求助,仅向哥哥女友倾诉。多数受害未成年人因家庭情感缺位,转向网络寻求情感慰藉,极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同时,一些家庭缺失基础性的性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孩子无法识别侵害风险,遭遇危险后不会留存证据、正确求助。
针对此类问题,李静雯建议,家长需密切关注孩子手机使用、情绪状态、社交行为的异常变化,在尊重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排查风险。若孩子遭遇侵害,切勿删除聊天记录、损毁证据,需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线索,避免错失侦查时机。
三位专家均表示,低龄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处置,不能止步于刑事追责,更需补齐社会保护短板,从根源防范同类案件发生。
李静雯提出,此类案件办结后,需联动社工、妇联、心理机构开展全面社会调查,摸清受害者的家庭环境、校园生活、社交困境,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和社会干预,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避免其再次陷入风险。不能仅完成案件司法办理,忽视受害者的长期身心康复与成长保护。
黄思敏则指出,目前国内未成年人保护资源方面,一线城市司法社工、心理帮扶、公益普法体系相对完善,而基层地区专业资源匮乏,未成年人普法、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存在短板。相关部门需持续培育专业未保人才和社会组织,联动公安、检察、妇联、民政等多部门,构建全链条未成年保护体系。
同时,李静雯呼吁强化校园和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防性侵、网络安全、自我保护科普,让未成年人具备识别风险、抵御侵害、依法维权的能力,从源头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