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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监督员”事件再发酵,曝光者被判赔偿牛女士5万元

文章来源: 界面新闻 于 2022-07-20 07:40:3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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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编剧李亚玲曝光“国航监督员”牛女士,反被牛女士起诉一事有了新进展。

李亚玲在微博自述,7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被判在微博上向牛女士致歉7日,并处以5万元精神赔偿的处罚。

7月20日,界面新闻记者联系到李亚玲女士,她向记者发来一审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6169号》,并表示:“我肯定会上诉,哪怕最后结果仍然是败诉,但我一定要先尽全力”。李亚玲还告诉记者,她的代理律师正在写上诉状。

早在2019年7月13日,编剧李亚玲在微博上爆出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大闹国航航班的消息,并发布相关视频。

李亚玲称,她乘坐国航飞机时,一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牛大姐”大声斥责乘客,态度极为恶劣。

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国航当天公开回应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

2020年12月,牛女士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了李亚玲。根据李亚玲今日向界面新闻提供的判决书,原告牛某系国航公司员工,主张其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收到侵害。

判决书称,关于被告李亚玲使用“国航毒瘤”一词是否构成诽谤,本院认为,被告评论目的在于督促相关主体杜绝类似危害航空安全事件再度发生,但是被告对其中部分消息来源未尽核实义务,且使用“国航毒瘤”一次明显超过评论的必要限度,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021年2月18日被告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机舱内画面截图,且同日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在地铁上打电话的肖像截图。法院认为,截图仅能够展现牛某在地铁中打电话的画面,未配有任何文字和链接等说明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李女士在此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目的,构成肖像权侵权。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认为,进行舆论监督应当秉持客观性和适当性原则,在已经形成舆论焦点的事件中,被告未能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把控舆论监督目的,在微博发文中出现缺乏客观公正、言辞不当的表述,已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判决,被告李亚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判决生效10日内在其个人微博连续7日登载声明,向原告牛某道歉;赔偿原告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原告牛某公证费1300元。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接到一审判决后,李亚玲于7月19日发布微博称:“我因见义勇为、帮被诬告的乘客作证,却被告上法庭面临索赔,这个判决结果,在我和为我提供公益援助的律师团队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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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监督员”事件再发酵,曝光者被判赔偿牛女士5万元

界面新闻 2022-07-20 07:40:37


近日,编剧李亚玲曝光“国航监督员”牛女士,反被牛女士起诉一事有了新进展。

李亚玲在微博自述,7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被判在微博上向牛女士致歉7日,并处以5万元精神赔偿的处罚。

7月20日,界面新闻记者联系到李亚玲女士,她向记者发来一审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6169号》,并表示:“我肯定会上诉,哪怕最后结果仍然是败诉,但我一定要先尽全力”。李亚玲还告诉记者,她的代理律师正在写上诉状。

早在2019年7月13日,编剧李亚玲在微博上爆出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大闹国航航班的消息,并发布相关视频。

李亚玲称,她乘坐国航飞机时,一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牛大姐”大声斥责乘客,态度极为恶劣。

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国航当天公开回应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

2020年12月,牛女士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了李亚玲。根据李亚玲今日向界面新闻提供的判决书,原告牛某系国航公司员工,主张其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收到侵害。

判决书称,关于被告李亚玲使用“国航毒瘤”一词是否构成诽谤,本院认为,被告评论目的在于督促相关主体杜绝类似危害航空安全事件再度发生,但是被告对其中部分消息来源未尽核实义务,且使用“国航毒瘤”一次明显超过评论的必要限度,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021年2月18日被告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机舱内画面截图,且同日微博附件中含有原告在地铁上打电话的肖像截图。法院认为,截图仅能够展现牛某在地铁中打电话的画面,未配有任何文字和链接等说明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李女士在此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目的,构成肖像权侵权。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认为,进行舆论监督应当秉持客观性和适当性原则,在已经形成舆论焦点的事件中,被告未能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把控舆论监督目的,在微博发文中出现缺乏客观公正、言辞不当的表述,已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判决,被告李亚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判决生效10日内在其个人微博连续7日登载声明,向原告牛某道歉;赔偿原告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原告牛某公证费1300元。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接到一审判决后,李亚玲于7月19日发布微博称:“我因见义勇为、帮被诬告的乘客作证,却被告上法庭面临索赔,这个判决结果,在我和为我提供公益援助的律师团队意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