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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拴绳被扇耳光 律师:不构成“正当防卫”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于 2026-07-21 10:40:1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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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湖南长沙,一女子带狗进商场却不拴绳,狗突然窜出,吓到一男子女友。女子拒不道歉,发生争执,男子突然抓起狗直接摔在地上,二人拉扯之中,男子抬手就是一巴掌,带狗女子被扇后站在原地痛哭。一边是在商场遛狗不牵绳,一边是把一句道歉的问题演变成摔狗扇人,你觉得到底是谁的错?

对此,有律师指出,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律师表示,法律中所说的“动物伤人”,不仅指直接咬伤,还包括因惊吓导致他人摔倒等间接伤害情形。在本案中,女子携犬进入商场这一公共场所且未使用牵引绳,狗突然窜出吓到他人,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妨碍了他人正常购物,已构成行政违法,轻则面临警告,重则面临罚款。

女子因对犬只未尽到合理约束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男子的行为也明显失当——无论此前发生了什么,都不能以动手打人的方式发泄情绪。男子摔狗、掌掴女子的行为,同样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针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定性问题。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互殴”,因为女子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并未还手,双方不存在相互斗殴的事实,男子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相关规定。同时,男子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在女子唆使犬只主动攻击男子或其同行人员的情况下,男子采取防卫措施才有可能被考虑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本案中,狗吓人在先与男子打人在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前者不能成为后者违法的免责事由,女子的过错并不能让男子的打人行为变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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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拴绳被扇耳光 律师:不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青年报 2026-07-21 10:40:13
7月17日,湖南长沙,一女子带狗进商场却不拴绳,狗突然窜出,吓到一男子女友。女子拒不道歉,发生争执,男子突然抓起狗直接摔在地上,二人拉扯之中,男子抬手就是一巴掌,带狗女子被扇后站在原地痛哭。一边是在商场遛狗不牵绳,一边是把一句道歉的问题演变成摔狗扇人,你觉得到底是谁的错?

对此,有律师指出,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律师表示,法律中所说的“动物伤人”,不仅指直接咬伤,还包括因惊吓导致他人摔倒等间接伤害情形。在本案中,女子携犬进入商场这一公共场所且未使用牵引绳,狗突然窜出吓到他人,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妨碍了他人正常购物,已构成行政违法,轻则面临警告,重则面临罚款。

女子因对犬只未尽到合理约束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男子的行为也明显失当——无论此前发生了什么,都不能以动手打人的方式发泄情绪。男子摔狗、掌掴女子的行为,同样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针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定性问题。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互殴”,因为女子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并未还手,双方不存在相互斗殴的事实,男子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相关规定。同时,男子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在女子唆使犬只主动攻击男子或其同行人员的情况下,男子采取防卫措施才有可能被考虑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本案中,狗吓人在先与男子打人在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前者不能成为后者违法的免责事由,女子的过错并不能让男子的打人行为变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