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一名男子明知餐馆提供的是野生蛇类,仍主动下单、食用。(示意图/pixabay)
广东省广州市一名男子明知餐馆提供的是野生蛇类,仍主动下单、食用,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餐馆违法,要求退款并查处商家。不料,餐馆遭到行政处罚后,男子自己也因食用野生动物被开罚。他不服处分,主张吃蛇是为了“固定证据”,提告要求撤销罚单,最终遭法院驳回。
陆媒《广州日报》报导,案件发生于2024年3月20日。张某(化名)当晚与朋友前往广州市一间餐馆用餐,进店前便开始录影。入座后,他向服务员表示,自己从网络得知店内有“水蛇粥”;服务员回答没有水蛇粥,但可以提供眼镜蛇。双方确认价格及料理方式后,张某同意由餐馆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事隔3天,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寄送投诉举报材料,指控餐馆非法贩售野生动物,要求退还款项并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随后立案调查,经鉴定确认,涉案食品来源为蛇类野生动物。同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依法对他作出罚款处分。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处分仍获维持,因此提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贩售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餐馆贩售野生蛇类及张某购买、食用的事实均有证据相互印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程序也没有违法。
法院并指出,民众依法享有举报违法贩售野生动物的权利,但举报并不以“先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条件。张某既然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事前准备并主动购买、食用,事后以取证为由举报商家,不能成为自身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
最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男子明知自己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仍完成消费行为,不能以事后举报商家作为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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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一名男子明知餐馆提供的是野生蛇类,仍主动下单、食用,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餐馆违法,要求退款并查处商家。不料,餐馆遭到行政处罚后,男子自己也因食用野生动物被开罚。他不服处分,主张吃蛇是为了“固定证据”,提告要求撤销罚单,最终遭法院驳回。
陆媒《广州日报》报导,案件发生于2024年3月20日。张某(化名)当晚与朋友前往广州市一间餐馆用餐,进店前便开始录影。入座后,他向服务员表示,自己从网络得知店内有“水蛇粥”;服务员回答没有水蛇粥,但可以提供眼镜蛇。双方确认价格及料理方式后,张某同意由餐馆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事隔3天,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寄送投诉举报材料,指控餐馆非法贩售野生动物,要求退还款项并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随后立案调查,经鉴定确认,涉案食品来源为蛇类野生动物。同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依法对他作出罚款处分。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处分仍获维持,因此提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贩售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餐馆贩售野生蛇类及张某购买、食用的事实均有证据相互印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程序也没有违法。
法院并指出,民众依法享有举报违法贩售野生动物的权利,但举报并不以“先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条件。张某既然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事前准备并主动购买、食用,事后以取证为由举报商家,不能成为自身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
最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男子明知自己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仍完成消费行为,不能以事后举报商家作为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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