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WHO明确指出,自杀与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交织有关,失业、学业压力、关系破裂、歧视、心理疾病以及突发生活事件,都可能成为风险因素。不能把自杀简单理解成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更不能把一个人的死亡机械归因于某一个事件。但是,这个说法太过复杂,如果自杀者家属能找到一个人——某个老师、某个领导、某家公司——事情就变得简单了:“是他逼的。”
只要找到一个责任人,就找到了原因,获得了强大的心理安慰。今天老师说了一句话,昨天领导批评了一次,前几天夫妻吵了一架,上个月考试没考好——一个复杂的生命悲剧,被压缩成一个简单的故事:“他就是被某某逼死的。”

这种做法,非常符合人类理解悲剧的心理习惯,中国的社会环境又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倾向。中国长期以来的“单位责任”文化,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应该负责;员工进入单位,单位就应该负责;学生住在宿舍,学校就应该保证安全;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单位就必须解释。
当“安全责任”逐渐被理解成“结果责任”,事情就开始发生变化。安全管理在于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你为什么没有做到百分之百避免?法律本身没有规定:“人死了,学校一定有罪。”但社会压力,却会制造出一种接近这种效果的心理预期。在高度强调稳定和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中,基层管理者最害怕是:“出了事,上面会先问我为什么没有防住?”
于是,一种典型的“防御性管理”出现了:宿舍装防护网,阳台加高护栏,窗户安装限位器,楼道增加监控,老师说话越来越小心翼翼,班主任遇到情绪敏感的学生,不知道一句批评会不会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最后出现了非常滑稽却又令人笑不出来的局面:学校越来越像一个大型安全设施,老师越来越像一名风险管理人员。
当社会把所有风险都转嫁给管理者,得到的不是更安全的社会,而是一个越来越不敢承担正常社会功能的社会。学校不敢管学生,医院害怕医患纠纷,企业害怕员工出事,基层干部害怕决策,大家都学会了同一件事情:保护好自己。
欧美国家同样会追究自杀者学校、雇主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也会处理校园霸凌、职场霸凌、疏忽管理以及明显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如果一个学生长期遭受严重霸凌,而学校明知情况却故意不处理,那么当然应该调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应尽义务。但如果一个学生本身存在严重心理危机,学校已经按照合理程序进行干预,最终仍然发生悲剧,那么“学生自杀”不能自动证明老师或学校有过错。
WHO强调,自杀是多因素、复杂交织的问题,不能简单化为单一的生物医学问题。自杀首先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其次才是一个责任归属问题。中国社会则恰好反过来了。一个学生自杀以后,大家首先问:“谁负责?”
悲痛,不等于责任;责任,不等于因果;因果,不等于法律责任。中国社会今天最需要摆脱的,不是“家属维权”,而是把所有悲剧变成责任大战的冲动;不是每一次悲剧发生以后,都先找一个“罪魁祸首”,要求学校、老师、单位先证明自己没有“杀人”。